庭刊第8期

第 8 期-《初選 47 人案判決》

蓄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違法濫權
武力以外方式可癱瘓立法機關

本報導以「民主派初選47人案」的裁決與判刑為經緯,梳理五年間由構思、協調、初選、拘捕、候審到審訊的脈絡,重點在於法庭如何界定「35+計劃」的目的與法律性質、採信哪些證據,以及如何將各被告放入《港區國安法》第22條第3款的罪名框架。三名指定法官(陳慶偉、李運騰、陳仲衡)判詞認為,「35+計劃」並非單純的選舉協調,而是以取得立法會過半數為手段,蓄意、無差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與政府所有開支議案,以製造憲制危機,迫使行政長官回應「五大訴求」或解散立法會,從而「嚴重干擾、阻撓、破壞」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職;此種「濫用議員職能」違反《基本法》第73、104條,構成《國安法》所指之「其他非法手段」。法庭拒納辯方將「非法手段」狹義限縮為「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」,指若僅限暴力將形成荒謬漏洞,與立法目的相悖;依判詞,「非法」可涵蓋違憲、違法或程序不當之方式,與第29(5)條等處的用語一致。

就「謀劃」起始與內容,判詞把戴耀廷於2020年3—4月連發文章(提出「否決預算案」「攬炒十步」「大殺傷力憲制武器」)及3月25日公民黨記者會(楊岳橋稱如不回應五大訴求,將否決全部議案與財委會項目)視為首要里程碑。其後各區協調會議形成四項程序性共識(辦初選、辦論壇、席次目標、替補機制),但法庭認為真正的核心共識是「取得過半後運用否決權」。證據面向包括:會前後傳閱的〈35+計劃〉文件;提名表上「確認支持協調共識」之聲明;「墨落無悔」作為對未簽書面協議的補強承諾;以及國安法生效後多場記者會上重申「否決預算案」的公開說法。法庭適用「共謀者原則」至7月1日後的發言,使相關言行得以指證其他參與者。對於辯方所稱「計劃註定不會成功」或「事先誤信合法」的主張,法庭區分「事實上不可能」與「法律上不可能」,認為即使客觀難成亦不排除串謀既遂;僅就部分被告或受誤導相信合法而各減刑三個月,但不適用於計劃倡議與推動者。

在個別被告的認知與意圖推論上,判詞綜合政治經驗、群組與通訊、被搜文件與論壇言行等:有被告電話號碼在協調群組,推定收悉〈35+計劃〉;家居/電腦檢取的初稿與筆記(如預算未公布前即表述「積極運用權力」或「從未對預算案投贊成」)被視為知情與預設無差別否決的旁證;對資深議員或活躍政治人物,法院以其經驗認為必然明白持續否決之嚴重後果。就政治定位,判詞評述何桂藍言行「屬最激進之一」、主張「連根拔起現制度」;又指鄒家成宣言用語激烈;余慧明文章「把制度推倒重來」被解讀為具顛覆意圖。相對地,不認罪16人中,僅劉偉聰與李予信獲判無罪:前者名字雖見於「墨落無悔」,但其競選過程未主張否決預算案,法院存合理疑點;後者於關鍵協調前尚非候選人、未列入廣播名單,且後續政綱處理與公開言論不足以證立其「謀劃」身分。律政司就劉案提上訴,對李案不上訴。

量刑方面,45名罪成被告依參與程度區分至「積極參加者」等級,量刑原則綜合計劃程度、手法、涉案人數與預期後果;法院強調雖不處罰國安法前行為,但可用以評估串謀規模與角色。辯方援引新訂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第109條以釐清串謀罰則,法院則指其為本地法、且無追溯力,不能倒推解釋全國性法律之立法原意;判刑依《國安法》與本地量刑原則並行,並拒絕因「計劃難成」而普遍減刑。最終,罪成者被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;區諾軒、鍾錦麟等合作證人減刑幅度另按協助程度衡量,而對於求情中仍以政治表述自我定位、未表悔意者,法院在言詞上予以駁斥。

整體而言,判詞的核心命題是:以取得多數為前提、蓄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迫使政府讓步,被界定為以「其他非法手段」製造憲制危機,屬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可罰範圍;「協調—初選—否決」被視作一體化的謀劃鏈條,國安法生效前後的公開宣示、文件與行為互相印證。報導遂藉此展示此案如何成為國安法下界定「非法手段」、適用「共謀者原則」、以及量刑分類的標誌性範本,同時記錄兩名被告無罪的判斷路徑與檢方後續動向。